原告訴稱
楊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繼承北京市西城區(qū)X號房屋及北京市豐臺區(qū)Y號房屋。
理由如下:楊某輝與周某系初婚,婚后育有楊某文和楊某亮,楊某輝于2016年死亡,周某于2020年死亡。二被繼承人去世后,遺留有上述兩套房屋。楊某亮偽造遺囑,應不分或者少分遺產(chǎn);楊某亮爭搶和隱匿遺產(chǎn),也應該不分或少分遺產(chǎn);楊某亮不出錢、不贍養(yǎng)被繼承人,非法處置財產(chǎn),應不分或少分遺產(chǎn),遺產(chǎn)中房屋購買過程中,楊某文出資且盡了較多的贍養(yǎng)義務,應當多分遺產(chǎn),具體分割比例由法院依法裁判。
【資料圖】
被告辯稱
楊某亮辯稱:不同意楊某文的訴訟請求。楊某輝親筆書寫了遺囑,應該按照遺囑來繼承,楊某亮沒有偽造遺囑。關于賣房的事情如果不經(jīng)過賣主的同意,楊某亮是無法賣房的,賣房的時候父母給楊某亮寫了委托書,委托楊某亮去賣房。故楊某亮不同意楊某文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楊某輝與周某系初婚,婚后育有楊某文和楊某亮,楊某輝于2016年6月15日死亡,周某于2020年4月10日死亡。
北京市西城區(qū)X號房屋(以下簡稱X號房屋)及北京市豐臺區(qū)Y號房屋(以下簡稱Y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雙方均認可購得Y號房屋共計花費47000元,楊某亮認可有部分房款為楊某文交納。因雙方對涉案房屋的價值未能達成一致,楊某文申請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經(jīng)評估Y號房屋現(xiàn)價值是4260600元,X號房屋現(xiàn)價值是6131700元,楊某文現(xiàn)居住在Y號房屋中,楊某亮現(xiàn)居住在X號房屋中。
2016年10月10日,周某被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016年11月9日,其被西城法院判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016年7月29日,楊某文、楊某亮簽訂養(yǎng)老財產(chǎn)分配協(xié)議,約定因周某養(yǎng)老問題由楊某文、楊某亮每月負擔生活費一千元……。父母所遺房產(chǎn)作價,由作價多者補償作價少者,X號歸楊某亮,Y號歸楊某文。由雙方簽字。楊某文據(jù)此證明雙方是按照協(xié)議履行。楊某亮表示該協(xié)議簽署后,2017年3月開始楊某文就不給老人生活費,故協(xié)議沒有履行下去。
楊某亮提交以下證據(jù),欲證明二被繼承人對房屋留有遺囑:
1.授權書:“在我逝世后,在我名下的兩處房,我授權我女兒楊某亮全權代理協(xié)商處理。請老干部處必要時予以支持。楊某輝2016年3月24日”
2.“公正遺囑”:2014年12月29日,簽名人為楊某輝的打印材料一份,表明X號房屋歸楊某亮繼承,Y號房屋歸楊某文繼承。
3.“遺囑”2016年5月27日,簽名人為周某的打印材料一份,證明x號房屋歸楊某亮,豐臺區(qū)Y號房屋歸楊某文繼承。
4.2006年6月1日,楊某輝簽名為委托人的委托書一份:“本人楊某輝,現(xiàn)委托我女兒楊某亮,全權處理我身后所有事宜?!睏钅沉撂峤辉撐袝C明該委托書為楊某亮打印,由楊某輝簽字,且簽字過程有視頻錄像,該簽字時間應當為2016年,楊某輝簽字時間為筆誤。該證據(jù)證明楊某輝委托楊某亮處理房屋及老人對房子歸屬的意思表示。
5.2006年6月1日楊某輝、周某簽署委托書一份:“委托楊某亮處理西城區(qū)X號房屋售賣一事,此房款首先用于我治病自費部分,我的營養(yǎng)費用,我老伴兒周某今后的生活費用,余款全部留給我女兒楊某亮,此房產(chǎn)我已明確留給楊某亮。06年6月1日,委托人楊某輝、周某”。
該簽字有楊某輝簽字時的視頻。楊某亮提交該份委托書欲證明該委托書為楊某亮打印,由楊某輝簽字,且簽字過程有視頻錄像,該簽字時間應當為2016年,楊某輝簽字時間為筆誤。楊某亮表示楊某輝、周某書寫的遺囑,均是老人讓其打印的。
上述證據(jù)楊某亮以授權書作為楊某輝的遺囑進行繼承,其他打印的遺囑不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但可以證明被繼承人一直堅持對兩套房屋的分配方案。楊某文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均不認可,錄像中看不清楚老人簽署的內(nèi)容。授權書簽字不是老人簽的,沒有遺囑的意思表示,也不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
本院可以看到楊某輝簽署的委托書視頻,但其他簽字視頻沒有完整顯示簽署的內(nèi)容與過程,本院對此無法確認。
案件審理中,楊某亮申請對《授權書》進行筆跡鑒定,但因無法調(diào)取的被繼承人的筆跡與楊某亮的筆跡進行對比,故楊某文撤回兩項筆跡鑒定申請。
裁判結果
北京市豐臺區(qū)Y號、北京市西城區(qū)X號由楊某文、楊某亮繼承,其中楊某文繼承北京市豐臺區(qū)Y號房屋,楊某亮繼承北京市宣武區(qū)X號房屋;楊某亮于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nèi)支付楊某文房屋差價款935550元;
房產(chǎn)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楊某亮主張授權書作為楊某輝的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日期。
本案中“授權書”內(nèi)容是向其單位的老干部處寫的函件,表明在其去世后,在其名下的兩處房授權其女兒楊某亮全權代理協(xié)商處理,并未寫明如何處理其遺產(chǎn)。在該頁后續(xù)寫的內(nèi)容表示其生前和楊某文、楊某亮商量,意將x號房屋給楊某亮。但該內(nèi)容并未有楊某輝的簽名和日期,上述內(nèi)容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故該“授權書”不是自書遺囑。
另2014年12月29日“公正遺囑”,2016年5月27日“遺囑”均為楊某亮打印,該兩份打印遺囑亦無見證人在場見證及簽字,其不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故針對二被繼承人之遺產(chǎn)應當法定繼承,楊某亮主張按遺囑繼承之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法定繼承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故根據(jù)楊某文、楊某亮現(xiàn)居住情況,由楊某文繼承北京市豐臺區(qū)Y號房屋,楊某亮繼承北京市西城區(qū)X號房屋,相應的房屋差價935550元由楊某亮支付楊某文。
楊某文稱楊某亮偽造遺囑一節(jié),楊某亮舉證簽字的錄像資料證明楊某輝簽署過委托書等材料,但因該證據(jù)不符合遺囑的形式,法院不認可,但楊某文未能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楊某亮偽造證據(jù);再者楊某亮提出筆跡鑒定,楊某文對法院調(diào)取的第三方留存的材料不認可導致無法進行鑒定,楊某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另楊某文稱楊某亮爭搶和隱匿遺產(chǎn)、不出錢、不贍養(yǎng)被繼承人已經(jīng)被生效的判決書否定,楊某文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上述情況,其主張法院不予認可。楊某文還稱非法處置父母財產(chǎn),但楊某亮出售房屋有二被繼承人的委托書,故楊某文之主張法院不予認可。綜上楊某文主張楊某亮應不分或少分遺產(chǎn),法院不予支持。
楊某文稱在訴爭房屋購買過程中其有出資,楊某亮認可楊某文有部分出資,但該出資不足以構成對繼承份額的影響。楊某文稱盡了較多的贍養(yǎng)義務,應當多分遺產(chǎn),法院根據(jù)雙方陳述,可以看到雙方就照顧被繼承人生活均積極要求監(jiān)護,且也認可雙方共同照顧被繼承人,雙方就照顧被繼承人還簽訂協(xié)議,說明雙方為了照顧被繼承人相互監(jiān)督共同努力,故楊某文盡了較多贍養(yǎng)義務之主張未提供充分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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