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了《涂欣、涂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二審刑事裁定書》,《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老鼠倉”的涉案人員與以往來自證券公司或者基金公司不同,該案件涉案人員是來自中國證券登記結(jié)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
而且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該案件涉案人員是利用職務之便查詢私募基金、券商資管計劃賬戶的交易記錄,然后趨同交易,而查詢的對象包括千合資本王亞偉、展博投資陳鋒和鴻道投資孫建冬掌舵的私募基金。
利用職務之便趨同交易
據(jù)《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了解,涉案人涂健原系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員工。涂欣是涂健的弟弟。
涂健于1993年3月進入原深圳證券登記公司工作,2007年5月,輪崗至賬戶管理及客戶服務部的代理機構(gòu)(實時開戶)稽核崗工作,2011年7月,調(diào)整至證券賬戶管理崗,2014年4月16日,因個人原因離職,與公司正式解除勞動合同。
涂健在業(yè)務部門的代理機構(gòu)(實時開戶)稽核崗和證券賬戶管理崗工作期間,因業(yè)務需要,都擁有賬戶資料及變更(敏感賬戶除外)、賬戶擁股及變更的查詢權(quán)限。
而涂健正是利用擁有證券賬戶查詢權(quán)限,知悉了相關(guān)信托產(chǎn)品、金融機構(gòu)資管產(chǎn)品的股票擁有及變動情況等未公開信息,以電話短信等方式告知其弟弟涂欣,涂欣按照涂健的指令以實際由涂健控制的“白某英”等證券賬戶進行操作,趨同買入金額達19.72億元,盈利157.79萬元。同時,涂欣也利用其控制的“宋某欣”等證券賬戶跟隨交易。
上述九個賬戶與相關(guān)私募基金、券商資管計劃趨同交易股票237只,累計趨同買入金額人民幣21.37億元,趨同交易盈利347.54萬元。
明星私募成其跟蹤目標
《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證監(jiān)會上海監(jiān)管局移送的涉案證券賬戶資料顯示,自2011年6月3日以來,涂健開始有查詢私募基金、券商資管計劃賬戶的記錄,共計查詢上述兩類賬戶400多個。自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白某英”等9個賬戶與59個私募基金及券商資管計劃存在吻合情況,且主要集中在2013年及2014年1月至3月。
從涂健查詢私募基金及券商資管計劃的明細情況可以發(fā)現(xiàn),不少明星私募是其主要跟蹤查詢的目標,如華潤深國投-展博1期,管理人展博投資陳鋒;外貿(mào)信托-昀灃資管,管理人千合資本王亞偉;外貿(mào)信托-鴻道3期、山東信托-鴻道1期和山東信托-鴻道2號,管理人均為鴻道投資孫建冬。
尤其是展博1期,被涂健查詢的次數(shù)竟多達200余次,《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私募排排網(wǎng)發(fā)布的榜單顯示,該只私募基金成立于2009年6月,截至2013年底,四年期股票策略對沖基金收益冠軍正是該私募基金。
二審仍然維持原判
其實,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涂健、涂欣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一案,已于2018年1月2日作出刑事判決。但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涂欣不服,提出上訴。
涂欣上訴提出,其主動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接受調(diào)查,到案后又如實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實,且積極接受處罰,應當認定其有自首情節(jié)并從寬處罰。原審法院對其量刑過重,存在罪責刑失衡的情況,要求二審法院改判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但是法院認為,涂欣雖主動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能認定自首。另外,涂欣雖是起幫助作用的從犯,又是初犯,在二審期間也表示認罪認罰、愿意繳納罰金,但是,涂欣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一審法院已認定涂欣為從犯,并根據(jù)其犯罪事實、性質(zhì)、社會危害程度、悔罪表現(xiàn)等,依法對其在法定刑以下進行減輕處罰,原判罰并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罰的:涂健、涂欣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并分別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150萬元;同時違法所得人民幣347.5387萬元依法沒收。(記者 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