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時電動車,出事才知是機動車
車主起訴銷售商和廠家索賠
買來電動三輪車,不想發(fā)生事故后竟被鑒定為機動車,因此還承擔了事故部分責任,車主一怒之下將銷售商和廠家都告上了法庭。近日,淄博臨淄發(fā)生了這么一起典型的訴訟案例。事故受損的原告索賠有理嗎?能否在訴訟中勝訴?
疑惑:
事故中受傷
還要承擔次要責任
7月的第一天,淄博市臨淄區(qū)的老漢霍永太接到了該區(qū)法院送達的立案通知書。此時的他,剛從醫(yī)院回到家中不久,經歷過一場事故的磨難,老人心中有股憤懣之情難平。
5月27日,已經80歲高齡的霍永太駕駛著電動三輪車在臨淄區(qū)皇城3號路口發(fā)生交通事故,霍永太本人受傷,目前已經花費90000多元,后續(xù)仍需繼續(xù)治療。
“當時是下午的兩三點鐘,我父親騎車沿著輔路由西向東走,從北邊來了一輛車,把他連人帶車撞了。”霍永太的兒子霍先生介紹說,事故中老人頭部受傷被送進了醫(yī)院,幾經搶救最終保住了性命,目前傷勢穩(wěn)定。
事故發(fā)生后,淄博市交警支隊臨淄大隊對事故進行了處理,經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認定事發(fā)時霍永太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屬于機動車范疇,按照法律規(guī)定,上路行駛必須辦理車輛登記,并持有有效駕駛證?;粲捞珶o證無牌駕駛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官司:
起訴銷售商和廠家
索賠3萬元
接到這個事故認定,霍先生很不理解,他清楚地記得車輛是2017年的12月29日在臨淄一家店鋪購買的。“老百姓買的就是電動車,哪有買掛牌的?”霍先生說,明明買的是電動車,結果被鑒定成機動車,這個他心理上難以接受,更難以接受的是父親還要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本應該是對方的全部責任的,就因為被鑒定成機動車,我們還要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承擔部分醫(yī)療支出。”霍先生說,6月下旬,其父出院后,父子二人經過商議將經銷商以及生產廠家江蘇某車業(yè)公司告上了法庭。提出了退貨退款3300元并追加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的訴訟請求。
那么當時店鋪到底是按照電動車還是按照摩托車賣給霍永太電動三輪車的,到底有沒有說過該車無需掛牌無需考證的許諾,這個恐怕已經難有明確的音像資料佐證。
霍先生的請求會得到法庭支持嗎?他取得勝訴的可能有幾成?對此,山東千舜律師事務所甄恩揚認為,消費者有知情權,銷售商在售賣車輛時有義務告知消費者所售車輛的性質。官司是否能取得勝訴關鍵看霍先生能否提供出什么樣的證據,能否證實當時銷售商確曾說過車輛是非機動車不用掛牌考證的保證。如果拿不出這樣的證據,還有一個主要的依據是看購車發(fā)票、車輛合格證上面的相關內容,看是否有車輛性質的表述。
蹊蹺:
合格證一面寫電動
另一面寫摩托
由于購車時間較長,霍先生說當時的購車發(fā)票他暫時還沒有找到,發(fā)票上載明的車輛性質也就無從考證。在霍先生發(fā)來的車輛合格證上,正面寫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中間是“某某電動”的標志,最下面是廠家的名稱、地址,給人的印象是該合格證是電動車的合格證??墒窃谄浔趁?,除了詳細載明了車輛的輪胎、電機等相關參數外,在車輛品牌/車輛性質一欄中卻顯示著“電動摩托車”的字樣。
值得一提的是,霍先生提供的隨車的一份車輛質量責任保險合同以及索賠須知中,抬頭位置也均寫著“電動車質量責任保險簡介”以及“某某電動車質量責任保險索賠須知”。
霍先生會取得勝訴嗎?目前,該案件已經立案,關于其去向我們拭目以待。
超標電動車事故生產銷售商擔責有先例
近年來,在實際生活中,一些地市的法院也屢屢接到超標電動車主發(fā)生事故,進而起訴車輛生產銷售企業(yè)索賠的案例。超標電動車主取得勝訴的判例也不在少數。
對于這一情況,公安部交管局也有所關注,認為這些判例“依法判決車輛生產銷售企業(y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為各地從源頭治理違規(guī)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車行為開闊了思路、提供了借鑒。”并在2018年1月,印發(fā)《關于轉發(fā)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標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yè)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關判決的通知》,轉發(fā)了5起典型案例,要求各地公安交警部門在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積極引導當事人對超標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yè)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有效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關鍵詞: 車主